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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默示權力

憲法中未明確規定但為行使列舉的權力所必需的權力。

默示權力

隱含權力是指憲法中未明文規定但為行使列舉權力所必需的權力。這些權力源自於「必要且適當條款」。國會可以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的措施來行使憲法中明確規定的權力。該條款也被稱為“彈性條款”,因為它擴展了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

這項原則確立於1819年的麥卡洛克訴馬裡蘭州案。最高法院支持了美國第二銀行的成立。憲法並未明確授權設立銀行,但該銀行成為國會行使徵稅、借貸和監管商業權力的有效工具。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指出,徵稅權蘊含著毀滅的權力。該銀行合憲,隱含權力由此誕生。

默示權力的例子

隱含權力一直備受爭議。嚴格解釋派主張對憲法進行狹義解讀,他們認為聯邦政府只能行使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力。而寬鬆解釋派則主張對憲法進行廣義解讀,他們認為憲法是一個框架,而非規則手冊,必須適應不斷變化的情況。這場爭論與共和國的歷史一樣悠久,它影響了關於奴隸制、羅斯福新政和民權的鬥爭,也影響著當今關於醫療保健、環境監管和監控的辯論。隱含權力是聯邦權力不斷擴張的前沿領域,隨著新需求的出現而不斷擴展。這種擴張令一些人擔憂,也令其他人感到安心。彈性條款體現了憲法的彈性。沒有它,憲法就會僵化;有了它,憲法就成了一部鮮活的憲章。問題在於,它的適用範圍究竟有多廣。而答案永遠沒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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