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涉及人體受試者的研究都必須在開始前經過獨立委員會的審查。該委員會即機構審查委員會(IRB),其職責是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和福祉。 IRB 會審查研究計畫、知情同意書和招募資料。它會評估風險是否已降至最低、效益是否大於風險、受試者選擇是否公平、是否能妥善獲得知情同意。 IRB 有權批准、要求修改或拒絕一項研究。它還會監督正在進行的研究,並在出現問題時暫停研究。
倫理審查委員會(IRB)由至少五名背景各異的成員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科學家、一名非科學家和一名與該機構無關的人員。這種成員構成確保研究能夠從科學和社會兩個角度進行審查。倫理審查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並記錄會議紀錄。在美國,倫理審查委員會依據聯邦法規運作;在其他國家,倫理審查委員會則依據相應的法規運作。研究人員必須向倫理審查委員會報告不良事件和方案偏差,大多數研究都需要持續審查。
IRB評估的內容:
- 風險。 這些風險是否已降至最低且與收益相比合理?
- 同意。 是否已依規定取得並記錄在案?
- Selection. 參與者是否被公平地選中?
- 隱私. 資料是否受到保護並保持機密性?
- 弱勢族群。 是否對兒童、囚犯和其他群體採取了額外的保護措施?
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批准並非一次性事件,而是委員會與研究團隊之間持續關係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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