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意見是指法官就多數法官的裁決所作的書面陳述。它不會改變最終結果,多數法官的裁決仍然有效。但異議意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為未來保留了辯論的思路,有時甚至會成為日後推翻原判的依據。
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在19世紀初確立了單一多數意見的慣例。在此之前,每位大法官都是單獨撰寫意見。隨著法院案件數量的增加和法律的日益複雜,異議意見也變得越來越普遍。其中一些異議意見非常著名:例如哈蘭大法官在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中的異議意見、霍姆斯大法官在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中的異議意見以及布萊克門大法官在鮑爾斯訴哈德威克案中的異議意見。
異議的類型
- 純粹的異議:不同意結果和理由。
- 部分同意,部分反對:同意某些調查結果。
- 沒有意見的異議:投反對票但不寫任何意見。
- 根據庫裡亞姆的異議:簡短且未簽名。
異議可能表示問題尚未定論。當法院組成發生變化時,先前的異議可能轉變為新的多數派。這種情況在憲法領域屢見不鮮。撰寫異議意見是對未來的樂觀態度。它表明,即使今天的投票結果不盡人意,爭論也遠未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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