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意见是指法官就多数法官的裁决所作的书面陈述。它不会改变最终结果,多数法官的裁决仍然有效。但异议意见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为未来保留了辩论的思路,有时甚至会成为日后推翻原判的依据。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19世纪初确立了单一多数意见的惯例。在此之前,每位大法官都是单独撰写意见。随着法院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法律的日益复杂,异议意见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其中一些异议意见非常著名:例如哈兰大法官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的异议意见、霍姆斯大法官在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中的异议意见以及布莱克门大法官在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中的异议意见。
异议的类型
- 纯粹的异议:不同意结果和理由。
- 部分同意,部分反对:同意某些调查结果。
- 没有意见的异议:投反对票但不写任何意见。
- 根据库里亚姆的异议:简短且未签名。
异议可能表明问题尚未定论。当法院组成发生变化时,先前的异议可能转变为新的多数派。这种情况在宪法领域屡见不鲜。撰写异议意见是对未来的一种乐观态度。它表明,即使今天的投票结果不尽如人意,争论也远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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