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跨境运营,但监管却由各国自行制定。这种不匹配造成了诸多问题。20世纪70年代,一国的银行倒闭威胁到其他国家的稳定。为了应对这一局面,来自十个国家的央行行长于1974年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并发布各国自愿采纳的标准。
1988年的第一版《巴塞尔协议》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银行必须持有至少相当于其风险加权资产8%的资本。这意味着一家拥有1亿美元贷款的银行必须持有800万美元的资本。其目的是确保银行能够承受损失而不至于破产。2004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完善了相关规则,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评估风险。然而,这种做法在2008年适得其反,当时这些模型低估了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风险。
2010年达成的《巴塞尔协议III》在接下来的十年中逐步实施,该协议收紧了资本要求,增加了杠杆率指标,并引入了流动性规则。银行必须持有足够的高质量流动资产,以应对30天的压力测试。它们还必须维持逆周期缓冲,该缓冲在经济繁荣时期积累,并在经济衰退时期释放。
巴塞尔协议并非法律,而是标准。各国通过各自的法规来实施这些标准。美国、欧盟和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都采纳了巴塞尔协议III的不同版本,尽管并非完全相同。这些差异对国际银行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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