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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權力

各州根據第十修正案保留的權力。

保留權力

保留權力是指各州根據第十修正案保留的權力。該修正案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保留權力是各州應享有的權力份額,也是默認權力。如果憲法未賦予聯邦政府某項權力,則該權力由各州保留。

保留權力範圍廣泛,包括警察權、教育權、衛生權、安全和福利權。各州負責監管婚姻、離婚、財產和合同,管理學校和監獄,並頒發醫生、律師和駕駛員執照。聯邦政府沒有普遍的警察權,只能監管憲法賦予它的領域。這就是區別:聯邦政府的權力有限,而各州的權力則更為廣泛。

保留權力的例子

保留權力並非絕對。聯邦政府可以在其權限範圍內優先於州法律。它可以對聯邦撥款附加條件。它可以利用商業條款來監管影響州際貿易的活動。保留權力和聯邦權力之間的界限一直存在爭議。最高法院負責裁定其歸屬。諸如「美國訴洛佩茲案」和「全國獨立企業聯合會訴塞貝柳斯案」之類的案例限制了聯邦權力。而其他一些案例則擴大了聯邦權力。第十修正案提醒我們,各州不只是行政單位,它們是擁有主權的政府。它們擁有自己的憲法、立法機構和法院。它們是民主的試驗場,更貼近人民。保留權力保護了各州的這個角色,它們是對聯邦權力的製衡,也是地方自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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