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權力是指憲法中明確列出並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也稱為列舉權力。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列出了其中大部分權力。國會可以課稅、借貸、監管商業、宣戰和維持軍隊。總統也擁有明示權力,例如三軍統帥、赦免罪犯和締結條約。法院也擁有明示權力。
明示的權力是有限的。聯邦政府只能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這就是列舉權力原則。第十修正案強化了這項原則。未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人民。聯邦政府並非擁有普遍管轄權的政府,而是一個權力有限的政府。
權力表達範例
- 國會:擁有徵稅權、鑄幣權和宣戰權。
- 總統:三軍統帥,赦免權,條約權。
- 參議院:確認人事任命,批准條約。
- 法院:聯邦案件的司法權。
- 國會:監理州際貿易。
明示權力是聯邦權威的基礎,是明確的授權。但這並非全部。必要且適當條款賦予國會隱含權力,使其可以採取一切必要手段來行使明示權力。該條款大大擴展了聯邦權力。美國銀行、州際公路系統和《平價醫療法案》都依賴隱含權力。明示權力是核心,隱含權力是邊緣。二者共同界定了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關於聯邦權力範圍的爭論,實際上是對這些條款的解釋之爭。原旨主義者對這些條款進行狹義解讀,而活憲法主義者則進行廣義解讀。文本雖短,但影響卻十分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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