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是一种源于自然和理性而非立法的法律体系。它认为存在客观的道德原则,人类法律应当体现这些原则。如果一项人类法律与自然法相抵触,那么它就是不公正的,并且在良心上不具约束力。这一思想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他们认为理性秩序遍布宇宙,而人类可以通过理性发现它。托马斯·阿奎那在13世纪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生物参与上帝永恒律法的一种方式。
自然法理论对伦理学、政治学和法理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为人权奠定了基础,认为某些权利是人性固有的。它也为义务奠定了基础,认为某些行为本质上是错误的。批评者认为自然法含糊不清,依赖于关于人性的颇具争议的假设,并且曾被用来为不公正的制度辩护。支持者则回应说,自然法为道德提供了一种不依赖于启示或约定俗成的理性基础。这场辩论在法哲学、生物伦理学和政治理论领域仍在继续。
自然法的关键特征
- 客观. 道德原则可以通过理性发现。
- Universal. 它们适用于所有人类。
- 规范. 人类法律应当符合它们。
- 目的论. 它们根植于人性与目的。
自然法与自然规律不同,自然规律描述的是事物如何运行,而自然法规定的是事物应当如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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