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完成了房屋的施工,但尚未收到款項。承包商對該房產提出索賠,必須在產權完全轉移之前解決該索賠。這種索賠就是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有權從房產價值中清償債務。
抵押貸款屬於自願留置權。稅務留置權、判決留置權和建築商留置權則屬於強制留置權。所有留置權均會在公共記錄中登記,並出現在產權報告中。通常情況下,這些留置權必須在房屋交割時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解決,以確保買方獲得清晰的產權。
留置權的優先順序通常遵循登記順序,其中房產稅留置權往往優先。業主可以透過償還相關債務或協商解除留置權來清除留置權。忽視留置權可能導致留置權持有人取消抵押品贖回權。
- 針對財產提出的法律索賠,用於擔保債務
- 可以是自願的,也可以是非自願的
- 已記錄並在標題檢索中可見
- 通常必須通過審核才能順利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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