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不僅僅是信念。你可以相信錯誤的事情,也可以偶然相信正確的事。知識需要理由。柏拉圖《泰阿泰德篇》中的標準分析將知識定義為有理由的真信念。如果某件事是真的,你相信它,你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那麼你就知道它。埃德蒙·格蒂爾在1963年提出了一些案例,挑戰了這個定義。在這些案例中,有人雖然有理由相信真,但仍然不知道真相。例如,史密斯有證據表明瓊斯擁有一輛福特汽車,於是他推斷要么瓊斯擁有一輛福特汽車,要么布朗在巴塞隆納。瓊斯並沒有福特汽車,但布朗恰好在巴塞隆納。史密斯有理由相信真,但他仍然不知道真相。
哲學家們提出了許多回應。有些人增加了第四個條件,例如不存在錯誤引理或可靠性。另一些人則認為知識是原始概念。還有一些人將注意力轉向信念的形成過程。外在主義者認為,論證的合理性取決於認知者所處環境的事實,而不僅僅是認知者能夠獲得的資訊。內在主義者則持相反觀點。這場爭論仍在繼續,格蒂爾案例仍然是檢驗任何知識論的重要試金石。
知識類型
- Propositional. 知道某事物是事實。
- 程序. 如何做某事的知識。
- Acquaintance. 直接熟悉某事物。
- Tacit. 難以言喻的知識。
知識並不等於確定性。你可以知道某些事情,但仍然可以接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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