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行为无论最终带来何种好处都是错误的。这是义务论的核心论点。义务论是一种伦理理论,它将道德建立在义务和规则之上,而非后果之上。说谎、违背承诺或杀害无辜者都是被禁止的,即使这样做会带来更好的结果。义务论一词源于希腊语“deon”,意为义务。伊曼努尔·康德是最具影响力的义务论者,但这一传统也包括其他学者,例如W·D·罗斯及其表面义务理论。
康德认为道德要求是绝对的,它们不取决于你的意愿或将会发生什么,而是适用于所有理性存在者。他的绝对命令通过询问准则是否能够成为普遍法则以及是否将人性视为目的来检验这些准则。罗斯缓和了这种严苛性。他认为我们有若干初步义务,例如忠诚、感恩和不伤害,当这些义务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判断在具体情况下哪一项更为严格。义务论的批评者指出义务冲突的问题以及将绝对规则应用于复杂情况的困难。支持者则回应说,后果固然重要,但后果并不能为一切行为辩护。
义务论主题
- Duty. 道德要求无论结果如何都具有约束力。
- 规则。有些行为是被禁止的,有些行为是被要求的。
- 尊重他人。将人视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 意图。 行为的道德品质部分取决于行为者的意志。
义务论与功利主义(以后果来评价行为)和德性伦理(注重品格)形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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