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須為其決策負責。問責制意味著掌權者可以接受質疑、調查,並在必要時因其行為的後果而被解職或懲罰。
在民主制度中,選舉提供了最基本的問責形式。選民可以罷免那些未能履行職責的領導人。監督機構、獨立審計員、自由派媒體和法院則提供了額外的製衡機制。如果沒有這些機制,權力往往會集中,濫用權力的行為也更難被發現。
問責制也存在於政府內部。公務人員向部長報告工作;部長向立法機構報告工作。績效指標、公開報告要求和資訊自由法使國家機器的運作更加透明。這項原則不僅限於正式的政治活動,也適用於任何影響公共利益的角色。
- 需要對決策和結果負責
- 以選舉、監督和透明規則為支撐
- 適用於民選和委任官員
- 當資訊被隱藏或機構被控制時,這種力量就會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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