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行管轄權是指兩個或多個法院有權審理同一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在哪裡提起訴訟。這種選擇可能具有策略性。聯邦法院和州法院都可能對同一糾紛擁有管轄權,而這兩個法院在審理速度、專業水平和陪審團組成方面可能存在差異。
在美國司法體系中,當聯邦問題與州法律訴訟請求混合在一起,或當事人來自不同州且爭議金額超過一定門檻時,通常會出現並存管轄權的情況。如果當事人來自不同州且爭議金額超過75,000美元,則聯邦法院可以根據地域管轄權審理州法律訴訟請求。
為什麼並行管轄權至關重要
- 原告可以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
- 被告有時可以將案件移送至聯邦法院。
- 聯邦法院的程序通常更具可預測性。
- 州法院可能提供更快捷的審判或本地專業知識。
- 在兩個法院同時進行訴訟可能會使和解變得複雜。
並存管轄權不同於專屬管轄權,專屬管轄權是指案件只能由一個法院審理。例如,破產案件和專利案件就屬於聯邦法院的專屬管轄範圍。並存管轄權賦予了訴訟更多選擇,而選擇又決定了訴訟策略。經驗豐富的律師會仔細考慮在哪裡提起訴訟,因為這個選擇可能會影響案件的整個進程。
Comments
No comments yet. Be the first to share a though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