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權是指阻止他人批准的決定的權力。在立法程序中,行政否決權允許總統或州長否決立法機構通過的法案,但通常情況下,絕對多數票可以推翻這項否決。
否決權迫使相關方重新考慮,並可能迫使其讓步。僅僅是否決的威脅就能在法案提交行政部門之前影響其內容。有些制度允許對撥款法案進行逐項否決;而有些制度則要求對整個法案進行全盤否決。國際組織有時會賦予常任理事國否決權,例如聯合國安理會。
否決權是權力分立體制中的經典制衡手段。過度使用可能導致對抗,而使用不足可能顯得軟弱。憲法設計者會權衡否決權帶來的穩定益處與少數派阻撓必要行動的風險。
僅僅一個簽名被扣留,就可能導致一項先前已通過所有立法障礙的法案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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