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積壓嚴重,訴訟費用昂貴。仲裁是一種私下解決爭議的程序,當事人將案情提交給中立的仲裁員,由仲裁員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
許多合約都包含仲裁條款,規定爭議應提交仲裁而非訴訟。仲裁程序通常比審判程序更為非正式,證據規則較為寬鬆,取證範圍也有限。仲裁員可以是律師、退休法官或當事人或仲裁機構指定的相關領域專家。
仲裁裁決通常具有終局性和法律效力,只有少數例外情況,例如欺詐或仲裁員不當行為,才能提出異議。支持者重視仲裁的快速性和隱私性;批評者則擔憂上訴權利有限,以及重複仲裁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偏見。仲裁仍然是商業和消費者糾紛解決的核心方式。
- 由中立的第三方進行私下裁決
- 通常由合約條款規定
- 產生通常具有約束力的裁決
- 程序性較弱,通常比法庭訴訟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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