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政府權力分散到不同的部門可以防止權力集中在一人手中。權力分立原則規定立法權歸立法機關所有,執行權歸行政機關所有,司法權歸司法機關所有。
完全的權力分立十分罕見;大多數體制都包含權力製衡機制,使每個部門都能對其他部門施加某種影響。總統制比議會制更接近權力分立,因為在議會制中,行政部門依賴立法機構的信任。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自由並促使各方進行審議。
各部門之間的緊張關係是可以預期的,甚至是可取的,因為它可以防止倉促或壓制性的行動。當黨派控制權分散且合作動力不足時,就可能導致僵局。憲法設計和政治文化共同決定了權力分立能否帶來平衡的政府,還是會造成長期的僵局。
- 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之間的權力劃分
- 旨在防止權力集中。
- 輔以製衡機制
- 尤其塑造了總統制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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