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據提交給它的證據來裁決案件。證據是指為證明或反駁爭議事實而提出的信息,包括證詞、文件、實物和演示材料。
證據規則規範了證據的相關性、傳聞證據、品格、特權和專家意見,以確保證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法官對異議作出裁決,並指導陪審團可以考慮哪些因素。非法搜索或脅迫作出的陳述,即使證據具有說服力,也可能導致其不被採納。
律師透過證據收集和證人詢問來建構證據記錄。上訴法院會審查證據裁決是否影響了案件結果。精通證據法是庭審的核心技能,因為同一事件的本質會因事實認定者獲準聽取的證詞不同而呈現出截然不同的面貌。
- 提供資訊以證明或反駁事實
- 包括證詞、文件和物品
- 須遵守准入規則
- 影響事實認定者可能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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