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業務量龐大的投資組合而言,逐一協商每項風險是不切實際的。條約再保險是一種自動協議,根據該協議,再保險人按照預先約定的條款承保原保險人特定類別的業務,而無需就每項風險進行單獨談判。
按比例分攤保費和損失的再保險條約。非按比例分攤再保險條約則在損失超過自留額時進行賠償。條約規定了承保業務範圍、除外責任、限額、佣金和報告義務。保單或帳目使再保險人能夠了解其保單組合和理賠情況。
再保險條約賦予原保險人承保能力和快速安排的確定性。同時,條約也約束再保險人承擔其未單獨承保的風險,因此條約措詞和原保險人的承保紀律至關重要。長期合作關係和定期重新談判決定條約條款的持續有效。
- 針對特定投資組合的自動再保險
- 損失可能與損失成正比,也可能超出損失範圍。
- 取消了個案談判
- 依賴清晰的範圍和可轉讓的承保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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