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言語與書面言語一樣,都能損害他人名譽。誹謗是指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口頭陳述,是口頭誹謗的一種形式,與書面誹謗有所區別。
誹謗罪的成立通常需要證明這些言論是向第三方發表的,並且造成了實際損害,儘管某些類型的言論本身就被認為具有危害性。真實性仍然是核心辯護理由。由於廣播言論傳播範圍廣且具有永久錄音的特性,因此有時會依照誹謗法處理。
從事廣播、電視和網路直播等媒體工作的記者,對待口頭指控必須像紙媒同行對待書面指控一樣謹慎。直播節目的稿件審核和延遲播出機制可以降低衝動發表誹謗性言論的風險。
- 口頭上的虛假陳述損害了名譽
- 誹謗的口語對應物
- 需要向第三方公佈,通常還需要證明造成了損害。
- 與廣播和現場報道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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